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1號原 告 華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成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4,554元,應繳裁判費152,8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47,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