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周秀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周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6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