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5號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湯東穎律師 邱韋智律師 被 告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被 告 劉輝堂 周小萍 許聰嚴 黃寬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告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欄部分「林俊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鴻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