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76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余金全 被 告 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約定書第2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旺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13日邀同余金全及余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事項,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43 %計算,並隨前開放款定價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每次融資承兌計融資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180天。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應立即全部償還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之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仍積欠 4,068,38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金旺公司另於105年 8月13日邀同余金全及余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最長不超過 36個月,約定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2.42%計算,並隨前開放款定價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自實際借用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不依約付息或攤還本金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除應立即全部償還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之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仍積欠 4,148,544元,及如附表編號2及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余金全、余秀鳳既為金旺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編號│尚欠借用本金 │借款日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元)│到期日 │ │ │ │ │ │起息日 │ │ │ ├──┼───────┼─────┼───────────┼───────────┤ │01 │4,068,387 │105/09/05 │自106年4月5日起按原告 │自106年5月6日起至清償 │ │ │ ├─────┤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機動│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108/09/05 │利率指數1.08%加年利率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 │ │ ├─────┤2.42%(即目前適用利率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 │ │ │106/04/05 │為年利率3.50%)計算 │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2 │1,874,435 │106/02/22 │自106年4月7日起按原告 │自106年5月6日起至清償 │ │ │ ├─────┤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機動│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106/08/21 │利率指數1.08%加年利率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 │ │ ├─────┤2.42%(即目前適用利率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 │ │ │106/04/07 │為年利率3.50%)計算 │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3 │2,274,109 │106/03/01 │自106年4月7日起按原告 │自106年5月6日起至清償 │ │ │ ├─────┤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機動│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106/08/28 │利率指數1.08%加年利率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 │ │ ├─────┤2.42%(即目前適用利率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 │ │ │106/04/07 │為年利率3.50%)計算 │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