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遲毓恩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玲玲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被上訴人係依借名登記協議請求上訴人返還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之出資額,並協同被上訴人辦理股東名簿登載變更,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