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