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