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江月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1萬1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