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出資義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7號原 告 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陳進會律師 劉君毅律師 被 告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順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出資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