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0號原 告 呂尚餘 朱百炫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被 告 何燿廷 蕭志永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被 告 袁國章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袁凡瓔 被 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建龍 被 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吳敏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繫屬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