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54號聲 請 人 何定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以忻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35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01│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0000007-3 │1 │1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