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潘錦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629130 │現金│1 │1000│ ├──┼─────────┼──────┼──┼──┼──┤ │00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3498 │盈餘│1 │125 │ ├──┼─────────┼──────┼──┼──┼──┤ │00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9781 │盈餘│1 │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