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92號聲 請 人 張阿快(即蔡合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芸珊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9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數 │ ├──┼────────────┼───────┼─────┤ │ 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12854-7 │120 │ ├──┼────────────┼───────┼─────┤ │ 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39689-7 │140 │ ├──┼────────────┼───────┼─────┤ │ 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75268-7 │398 │ ├──┼────────────┼───────┼─────┤ │ 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6613-4 │67 │ ├──┼────────────┼───────┼─────┤ │ 5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49995-0 │265 │ ├──┼────────────┼───────┼─────┤ │ 6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91728-9 │2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