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07號聲 請 人 劉淑如 代 理 人 陳芊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0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135-2 │1 │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