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9號聲 請 人 溫泰鈞 代 理 人 袁震天律師 羅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琪雯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9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18050-6│1 │1000│ ├──┼────────────┼───────┼──┼──┤ │000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18051-8│1 │1000│ ├──┼────────────┼───────┼──┼──┤ │000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20754-1 │1 │9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