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1號聲 請 人 鄭雅方 代 理 人 陳望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2782-8 │1 │1000│ ├──┼─────────────┼─────────┼──┼──┤ │2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2783-0 │1 │1000│ ├──┼─────────────┼─────────┼──┼──┤ │3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2784-1 │1 │1000│ ├──┼─────────────┼─────────┼──┼──┤ │4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2785-3 │1 │1000│ ├──┼─────────────┼─────────┼──┼──┤ │5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2786-5 │1 │1000│ ├──┼─────────────┼─────────┼──┼──┤ │6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2787-7 │1 │1000│ ├──┼─────────────┼─────────┼──┼──┤ │7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89-5 │1 │1000│ ├──┼─────────────┼─────────┼──┼──┤ │8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0-1 │1 │1000│ ├──┼─────────────┼─────────┼──┼──┤ │9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1-3 │1 │1000│ ├──┼─────────────┼─────────┼──┼──┤ │10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2-5 │1 │1000│ ├──┼─────────────┼─────────┼──┼──┤ │11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3-7 │1 │1000│ ├──┼─────────────┼─────────┼──┼──┤ │12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4-9 │1 │1000│ ├──┼─────────────┼─────────┼──┼──┤ │13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5-0 │1 │1000│ ├──┼─────────────┼─────────┼──┼──┤ │14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5696-2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