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11號聲 請 人 吳海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莊國辰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23887-6 │仟股│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