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8號聲 請 人 林瑞敏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琪雯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28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5 0 │1 │1000│ ├──┼───────────┼────────┼──┼──┤ │0002│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6 1 │1 │1000│ ├──┼───────────┼────────┼──┼──┤ │0003│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9 4 │1 │1000│ ├──┼───────────┼────────┼──┼──┤ │0004│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8 3 │1 │1000│ ├──┼───────────┼────────┼──┼──┤ │0005│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8477 2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