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1號聲 請 人 順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志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郭瀞憶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8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1 │板信商業│板信商業│105年11月14日 │10,000元 │WT0000143 │ │ │銀行萬大│銀行萬大│ │ │ │ │ │分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