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26號聲 請 人 鄭海壽即吉頂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耀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2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炬曄營造股│元大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 9,870元 │AG2613294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002 │炬曄營造股│元大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 25,253元 │AG2613295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003 │炬曄營造股│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月27日│ 3,150元 │LD2187605 │ │ │份有限公司│東臺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