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4,2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3,87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3,3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