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劉媛 相 對 人 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勞健保造成失業給付損失、6%勞工退休金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等)以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整達成 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4期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 一期於107年06月05日匯入70,000元、第二期107年07月05日匯入50,000元,第三期107年08月05日匯入50,000元,第四期107年09月05日匯入5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第四期款新臺幣伍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30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對於工資及預告工資等事項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第1項為:「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 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勞健保造成失業給付損失、6%勞工退休金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等)以新臺幣(下同)22萬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4期給付, 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於107年6月5日匯入7萬元、第二期107年7月5日匯入5萬元,第三期107年8月5日匯入5萬元,第四期107年9月5日匯入5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僅給付前三期金額,即未再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工資及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系爭勞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該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至6頁)。相對人雖已依調解內容給付前三期金額,然第四期金額5萬 元逾期未給付一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9至19頁)。準此,聲請人就已屆期未 據相對人履行之5萬元,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