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李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5元。惟本件原 告於訴訟中變更聲明請求加班費2,222,187元、特別休假未休工 資25,833元、久任獎金123,678元、資遣費166,520元,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67,179元,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605,3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為2,248,020元(即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該部分裁判費 23,275元,得暫免徵收1/2即11,6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201元(計算式:26,839-11,638=15,201)。則本件原告應暫繳15,201元,其僅繳納3,635元 ,應尚有11,56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