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李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201元。惟本件原告於訴訟中變更聲明請求加班費2,523,678元、資遣費832,06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5,833元、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撥 101,382元、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損失90,495元,訴訟標的金額 變更為3,573,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而按,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為2,549,511元(即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 資),該部分裁判費26,245元,得暫免徵收1/2即13,123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319元(計算式:36,442-13,123=23,319)。則本件原告應暫繳23,319元,其僅繳納15,201元,應尚有8,11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