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李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28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一部上訴請求新臺幣(下同)257,087 元,並追加請求資遣費166,520 元(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勞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主文誤載為166,62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