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李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94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