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 尚美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川 被 上訴人 陳天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原判決主文第1 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107年8月23日遭上訴人解僱時,年約40歲,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5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以被上訴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1,761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11,320元(41,761× 12月×10年=5,011,320元);至於原判決主文第2、3項命上訴 人給付薪資部分,與原判決主文第1項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1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