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