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63號被 告 新加坡商拍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潘杰賢(PHUA JIEXIAN,JOSEPH)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吳依潔、謝羽潔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856元(18,702+65,154=83,8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