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陳怡勝律師即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3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