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LE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LEE-LUONG SYLVIASY(中文姓名:李承恩) 代 理 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