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債務人應返還履約保證票乙張票號TH0000000,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此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