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雨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弘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樹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債權人姓名究為林雨潤,抑或林弘翔? 二、非第一項繳款者,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 判費。(請以郵寄郵政匯票或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