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孝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6 日所具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人為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陳俊傑,並主張債務人二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僅就惠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成裁定,漏就相對人陳俊傑作成裁定,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情形,特依上開規定,作成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