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美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勝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擎亞有限公司,萬勝利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且由聲請人未提出之其他證物,故無從認定萬勝利對聲請人有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萬勝利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主張萬勝利積欠票款,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於法無據,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