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銘村 代 理 人 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7年9月6日聲請狀請求 事項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二行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然聲請人並未附附表,請具狀陳報,且不得早於退票日民國107年8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