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宏嶽 許宜蕙 鍾昀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柒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參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