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克勤即勤美服飾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