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台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哲煌 永悅通運有限公司(原名紅珊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肆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