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毓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陸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WHOLESOME BUSINESS LIMITED、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王毓雅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WHOLESOME BUSINESSLIMITED設址於2nd Floor,Building B, SNPF Plaza, Savalalo,Apia,Samoa,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