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採購單及送貨明細表,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