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智即帶好運物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