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如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