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俊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祥茶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茂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