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舍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聲請狀108年1月15日陳報 狀皆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7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 算?經本院於108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1月28日陳報狀載「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算利息,然此日曆日早於兩造工程發票收據日(即107年11月14日), 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