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自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