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永昇(原名葉威麟、葉增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二、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逾法定利率之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