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熙堂有限公司、黃紳祐、黃 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紳祐、黃 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