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李美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李美月己收受本院106年6月30日北院隆106司執佳 字第62069號執行命令之證明文件(例如:送達證書影本)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