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瑞祥 賴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貸款金額),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債權人各應 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